记者从国家能源局得知:国家能源局、国务院扶贫办日前印发《光伏贫困地区电站管理办法》,规定光伏贫困地区电站不得负债建设,企业不得投资大股东。村级贫困地区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备,仅次于不多达7千瓦,单个电站规模应以不多达300千瓦,不具备以备终端和消纳条件的可限制至500千瓦。光伏贫困地区电站是以贫困地区为目的,在不具备光伏贫困地区实行条件的地区,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,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,全部收益用作贫困地区。
电网公司确保光伏贫困地区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。光伏贫困地区电站不参予竞价,继续执行国家制订的光伏贫困地区价格政策。光伏贫困地区电站优先划入可再生能源补助金目录,补助金资金优先派发,应以年度补助金资金于次年一季度前派发做到。希望光伏企业采行农光、牧光、渔光等填充方式,以市场化收益反对贫困地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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